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成威博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146号
申请人:北京成威**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协各庄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程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英,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唐曾琦,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成威**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成威**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何 琳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鲍 婕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