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曾琦,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恒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熊亮,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邹兴六,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恒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熊亮、***、邹兴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2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邹兴六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冻结期限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均余额不足。2022年2月2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2年2月25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2年3月10日,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2年3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恒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转付案款238087.60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长沙恒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熊亮、***在本案所应承担的偿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兴六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邹兴六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8026元,已执行到位238087.60元,尚有99938.4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