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17870号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19号11-3#。
法定代表人:王中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沿河路涟钢洪家洲(涟钢职工二食堂右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
被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宁   模
人民陪审员       严 春
人民陪审员       彭芳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计林君
书记员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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