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699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科长。
被告: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沿河路涟钢***(涟钢职工二食堂右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5,3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