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3716号之二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N7XU2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3号楼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该企业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45944794X,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沿河路涟钢***(连钢职工二食堂右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黔0502民初3716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值财产,金额以5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