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4民初1222号
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普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茶陵县。
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普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由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史红霞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