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保63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翁蓬村一组0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福(特别授权),男,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1、12车间11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屈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异(特别授权),男,麻阳县益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与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张应生、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1226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本院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1699.0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查封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向娟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中路(都市绿洲6栋)106号房屋(不动产单元431202011024GB00002F00040006),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舒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