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

(2021)湘1226执保18号某某与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保18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福(特别授权),男,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异(特别授权),男,麻阳县益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与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张应生、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冻结被告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向娟为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向娟所有的位于******),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