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1民初283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人:樊兵,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人:**,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兵、樊艳诉被告潘**、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兵、**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005000元;(户名: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3×××66,开户行:建行长沙金茂支行;户名: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账号:82×××12,开户行: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山信用社)。以上保全金额以100500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兵、樊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建宁、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005000元;(户名: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3×××66,开户行:建行长沙金茂支行;户名: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账号:82×××12,开户行: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山信用社)。以上保全金额以1005000万元为限。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