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101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倩玉,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湖南荣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509号旷远画境美苑二期S3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蘅凡,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荣熙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荣熙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荣熙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60元,减半收取57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虹
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唐亚菲
书 记 员  王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