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1426号
原告:新疆鑫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南泉路北侧橄榄庄园6栋商101。
法定代表人:徐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新疆和兴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健,新疆和兴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荣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509号矿远画境美苑二期S3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鑫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荣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鑫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鑫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