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1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南街。
法定代表人:文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明(特别授权),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3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书(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青香,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司球,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上诉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青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8民初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8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的错误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芷江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到一审法院办理了相关立案手续,4月24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司法公开告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5月8日上诉人又收到了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未经审理,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决驳回起诉显然错误,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杨青香辩称: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芷劳人仲案字(2021)第2号仲裁裁决书错误裁决;2.请求法院驳回***、杨青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即便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且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芷劳人仲案字[2021]第2号仲裁裁决书并非终局裁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既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亦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诉请要求驳回***、杨青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亦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给各方当事人均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2021年5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湘1228民初59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青香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即直接裁定驳回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程序显属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8民初5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王文胜
审判员 武春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炜
书记员袁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