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5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肖卓异,系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尚衡东县城关南街。
法定代表人:文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尚未给付的工程款143722.00元及保全费3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0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3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蒙春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