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3)湘1228司惩2号
被拘留人:***,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2)湘1228执423号】,执行中向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丧葬费33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合计818170元。被执行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提出能否执行和解分期履行。2022年8月初,***携其84岁高龄的母亲***并在其前任村长***、***之孙子***的陪同下私自前往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索赔(***对此事不知情),要求该公司将全部款项打入***的个人账户,并承诺收到款项后自行与***分配(***签字承诺,***、***、***在场签字确认)。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等人的纠缠、胁迫下,于2022年8月3日将赔偿款818170元分两次转入***个人邮政银行账户(2022年8月3日转款300000元,2022年8月5日转款518170元)。2022年8月4日,***、***陪同***到银行营业网点将30万以现金方式取出,8月8日将剩余518170元以现金方式取出,但***、***取出现金后没有给***分配,而是将以上款项藏匿。***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死者唐某的妻子(双方再婚,无共同生育子女),***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死者唐某的母亲,两申请执行人系劳动争议案赔偿款的共同共有人,***不能个人占有。本院得知以上情况后,多次责令***、***及其家属等人配合人民法院将藏匿的现金拿出来分配给***,但***、***及其家属拒绝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严重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也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上访。***在整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应予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