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生命伟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生命伟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生命伟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系湖南生命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7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生命伟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职务侵占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湘021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生命伟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生命伟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通过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2022年7月8日,线下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均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房产信息。2022年7月1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2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决定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水 松 书 记 员 安 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