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02民初4991号
原告:鹤城区昌达建筑器材租赁部。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城区昌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城区昌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鹤城区昌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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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欧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