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滕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2财保55号
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11223940347631。
法定代表人:雷双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林,湖南省东安县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新圩江镇桥头村。
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北路(福临花园)XX号和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以保障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担保人滕德英以其名下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老鸭街1号(县财政局)XXX室的房屋和担保人雷双红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M9XXXX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物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北路(福临花园)XX号(房产证号:01XXXX)和XXX号(房产证号:01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56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担保人滕德英名下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老鸭街1号(县财政局)20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东安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雷双红名下车牌号为湘M9XXXX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GAR5AL7GH08XXXX)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56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担保人滕德英、雷双红可以使用并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先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国玲
书 记 员 蒋晓杰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查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