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滕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蔡辉明,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罗少明,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湖南滕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北路书香名邸对面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雷双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蔡辉明、罗少明、***、湖南滕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慧
审判员 吴丽红
审判员 邓青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