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02民初137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端D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西南物流中心4号栋2楼。

法定代表人:*小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