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02民初137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端D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西南物流中心4号栋2楼。
法定代表人:*小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阳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