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440号之一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7803014XK。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端D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市。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