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王南翔、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南翔,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陈习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南翔与被申请人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钢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南翔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受到侵权后,多次向湘潭钢铁公司纪委反映并诉求克扣系数工资和工时工资,诉求材料保存在湘潭钢铁公司纪委档案室保存。以上事实说明申请再审人受到侵权后,一直进行申诉,始终没有中断。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王南翔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复查期间,专程到湘潭钢铁公司纪委和工会调查了解王南翔是否曾经向其反映诉求。湘潭钢铁公司法律事务部函复本院,称未发现王南翔反映诉求的相关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南翔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如果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一、二审判决对此已进行充分阐述,有理有据。王南翔申请再审虽列明时效中断的几个事实,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说理予以确认,对王南翔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南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曾 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