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刘铁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民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名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蕊萍,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强。
原审被告: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维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铁牛、曾建良、胡德强,原审被告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卫平
审 判 员  曾波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