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天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凤凰天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天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49401.5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14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天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工程款75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尚欠余款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天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智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