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229号
申请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89529729。
法定代表人:王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卜俊乾,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茨茹塘街道办事处红旗路社区红旗中路西侧、新塘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ME1B86。
法定代表人:周平丰,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