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财保108号之一
原告:湖南平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稚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洲文物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武。
委托代理人:高延文,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平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洲文物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0105财保10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洲文物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21)湘0105民初1128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平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驳回原告湖南平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湘洲文物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