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2483号
申请人: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村红石坡村。
法定代表人:于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磊石村52号。
法定代表人:戴国新。
被申请人: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东棉纺北路南2号楼3单元29层2908号。
法定代表人:许磊。
原告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6117.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或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6117.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