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02民初3175号
申请人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牌号为**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虎以其名下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以其名下牌号为**的启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牌号为**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
三、冻结担保人**虎名下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
四、冻结担保人**名下牌号为**的启辰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冯朝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严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