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2482号
原告: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村红石坡村。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浩峰,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娜娜,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磊石村。
法定代表人:戴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再新,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联佳,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31日前的租金3209645.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0.3%/日标准,自各月租金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卸车费1438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8日,被告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顺公司”)与原告签订《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祥和顺公司(承租方)从原告(出租方)处租赁盘扣、钢管扣件等周转物资。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周转物资供承租方使用,但承租方未按约付款。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祥和顺公司拖欠原告租金已累计3209645.66元,拖欠装卸车费共计14381元,并有价值6312881.13元物资仍然在用未归还,每日产生租金11885.97元。按照租赁合同之约定,自各月租金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祥和顺公司应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0.3%/日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被告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物资租赁合同》上面的公章不是其公司印章,吴某某、姜某某也没有得到被告公司授权。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吴某某、姜某某也出庭陈述上述合同印章系其二人私刻,并称其二人同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吴某某、姜某某二人涉嫌伪造湖南祥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且该二人也于庭审中予以认可,吴某某、姜某某私刻印章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宏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