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412号
申请人: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金中路金湘苑小区5栋。
法定代表人:晏兴吾,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仁和社区0802906栋。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正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