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41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金中路金湘苑小区5栋1502房。
法定代表人:晏兴吾。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秋容,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仁和社区0802906栋。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劼,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9月22日,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长***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5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7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新祥
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