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4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金中路金湘苑小区5栋1502房。
法定代表人:晏兴吾。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秋容,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仁和社区0802906栋。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劼,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2022年9月22日,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湖南新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新祥
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