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聚庆路**。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高铁新城站前路站前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坚。

申请执行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湘0522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包括工程综合价款、履约保证金、总承包管理和配套服务费及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1,518,919.48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其余款项11,018,919.48元由被执行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起按月分九次付清,即每月25日前支付壹佰万元,直至付清全部余款;如被执行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金额及期限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22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400元(已发放非税)。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作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522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炳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