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448号
申请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聚庆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344752943P。
法定代表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江玲,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乌方。
被申请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高明大道中363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2809456。
法定代表人:梁志华。
申请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256141.5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256141.5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异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