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东兴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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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81民初196号
原告:广西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思勒村同皮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07190741D。
法定代表人:梁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建国,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聚庆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344752943P。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告:东兴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L336C60。
法定代表人:刘佳。
原告广西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广西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或查封被告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冻结或查封价值为613831.7元。因原告广西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广西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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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建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伟钊
书 记 员 李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