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2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 法定代表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人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槎支行(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煜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嘉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280812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为7347655.15元,实计至付清本息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项并改判为嘉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367177.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67177.9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从2022年1月22日计算至付清本息止);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确认煜翔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的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嘉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逾期利息没有超过法定上限的前提下擅自下调利息标准及数额,有违双方已达成合议的合同条款,损害了煜翔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利息标准已经双方多次对帐,以书面方式按此标准计算出利息金额后确定,而且根据2020年6月24日的确认函在计算利息当中,每一栏都是根据前面一笔已付款减除后计算出这一段的利息,每一阶段都是按这个计算方法进行统计计算后确定。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遗漏银行贷款未完全用于本案的工程的重要事实及银行抵押权的范围。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背景是嘉华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供货商货款、机械租赁费用以及建筑工人工资长期拖欠,影响到案涉工程的建设。放弃优先受偿权目的是为了配合嘉华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将工程款全部用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即6000万元全部用于案涉工程的建设是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这一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因6000万元中仅有5000万元用于本案工程建设。佛山农商行公司不能凭借条件未成就的“函”就令煜翔公司丧失对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未查明银行抵押权的范围,将优先受偿权的放弃范围肆意扩大,严重损害煜翔公司利益。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函编号为“202001001”,与《借款合同》编号“佛农商0102固借字2020年第01001号”完全一致,说明这份文件是针对第01001号《借款合同》而做出的,并且佛山农商行公司为了保障其对嘉华公司贷款债权的实现设置了抵押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函也明确了是煜翔公司知悉6#栋、7#栋将要被抵押才要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函的放弃范围不会超过银行债权的范围,更加不会超过银行抵押权的范围。三、一审法院认定煜翔公司向佛山农商行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存在明显错误。首先,建筑工人的工资款仍有1000多万未结清,银行为6000万元的贷款,在6000万元贷款未全部用于本案工程前提下,认可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违背了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也严重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其次,一审法院认为煜翔公司收到6000万元贷款后完全可以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没有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没有任何依据。佛山农商行公司滥用权利,擅自设置超额抵押、擅自展期,严重违背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时的意思,损害煜翔公司和建筑工人利益。四、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判决煜翔公司在佛山农商行公司之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明显超出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超出佛山农商行公司的主张范围,判项违反处分原则。 嘉华公司辩称,一、煜翔公司诉求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由于结算条件尚未达成,申请结算金额虚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支持。二、煜翔公司诉求的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尚未进行结算,不存在所谓的逾期未付款利息。煜翔公司诉求利息明显虚高且不符合实际情况。三、煜翔公司诉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依据。煜翔公司在一审时自愿放弃优先权,具有法律效力。煜翔公司二审中再次提出优先权,属于反言。煜翔公司也向银行及嘉华公司保证放弃优先受偿权,并出具了放弃函,煜翔公司重提此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在建设工程中工程款的优先权仅限于人工和材料,其他的费用不能享受优先权。嘉华公司已经合计支付了1.105亿元的工程款,已经覆盖了案涉工程的人工和材料,煜翔公司再主张优先权已经失去事实基础。煜翔公司在竣工验收近一年后才起诉,法理依据不足。 佛山农商行公司述称,一、佛山农商行公司发放给嘉华公司的6000万元贷款,均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煜翔公司,煜翔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二、佛山农商行发放给嘉华公司的贷款已到期,目前仍有38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收回,佛山农商行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嘉华公司偿还。三、煜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拖欠的工人工资,即使存在,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后取得6000万的贷款,足以结清之前发生的工人工资,其作出放弃承诺并未损害工人利益。 煜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华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2808127.96元及逾期利息8080835.71元(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实计至嘉华公司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令嘉华公司返还煜翔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3367177.9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2%计算,自2022年1月22日起算,实计至嘉华公司付清本息之日止);3.确认煜翔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在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嘉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对煜翔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查,截止至2021年11月15日,嘉华公司共向煜翔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00000元。另查,2020年1月17日,煜翔公司向嘉华公司及佛山农商行公司出具《关于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函》,主要内容如下:“我公司作为**湾广场4#5#6#7#楼和地下停车场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方,知悉我公司施工建设的6#楼、7#楼整栋,施工许可证号(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为440684201810120101将要(或已经)抵押给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我公司承诺:我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述在建工程或建成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等所享有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20年1月19日,佛山农商行公司向嘉华公司发放贷款6000万元,并按嘉华公司的要求将该笔6000万元直接打入煜翔公司账户。截至2022年3月10日,嘉华公司欠佛山农商行公司贷款本金3800万元、利息15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工程结算定案表》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二、煜翔公司可主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三、煜翔公司能否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四、煜翔公司是否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该份《工程结算定案表》虽然是煜翔公司聘请的佛山市精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制作,但煜翔公司、嘉华公司双方均在该工程结算定案表上签字并**,应视为双方对该工程结算达成了一致意见。嘉华公司辩称其在《工程结算定案表》上签字**只是代表其收到了该《工程结算定案表》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故双方应当按照《工程结算定案表》核定的造价168358894.83元作为结算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承前所述,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双方的工程总造价为168358894.83元,扣减3%的质量保证金以及嘉华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10500000元后,煜翔公司可主张的工程款为168358894.83元×(1-3%)-110500000元=52808127.99元,煜翔公司主张52808127.96元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817765.42元已经得到双方确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6月13日至2021年11月15日(嘉华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迟迟不能就工程款总造价达成一致意见,结合疫情期间嘉华公司确实经营困难,一审法院酌情调整此段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00万元。2021年11月15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2817765.42元+2000000元=48117765.42元。2021年11月16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合同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但该约定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以52808127.96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煜翔公司主张中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5日内退还总造价2%的保修金,而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1年1月6日,嘉华公司应在2022年1月21日前返还该笔款项。煜翔公司可主张嘉华公司返还的质量保证金为168358894.83元×2%=3367177.90元,煜翔公司主张3367177.9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合同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但该约定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以3367177.9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2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煜翔公司主张中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煜翔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嘉华公司及佛山农商行公司出具《关于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函》,根据该函的内容,煜翔公司向第三人承诺放弃对**湾广场6#7#楼和地下停车场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等所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现煜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第四十二条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为煜翔公司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煜翔公司发出《关于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函》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尚未颁布,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通过),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嘉华公司从佛山农商行公司获取贷款6000万元后全部由第三人直接支付给煜翔公司,煜翔公司在收到该6000万元款项后完全可以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故煜翔公司声称其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确实是针对该笔6000万元贷款,故其主张只是相对放弃而不是绝对放弃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确认其在佛山农商行公司之后仍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嘉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280812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11月15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为4817765.42元;2021年11月16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以52808127.9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1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煜翔公司;二、嘉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367177.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67177.9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2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煜翔公司;三、确认煜翔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的工程款本金在佛山农商行公司之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煜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8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080.71元(煜翔公司已预交),由煜翔公司负担30808.07元,嘉华公司负担337272.64元,嘉华公司应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煜翔公司,一审法院不再另行收退。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利息的计算标准;2.煜翔公司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煜翔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已约定逾期利率,且利息标准已经双方多次对帐确认,一审法院不应对此进行调整。本院经审核认为,根据煜翔公司及嘉华公司签字**认定的《工程结算定案表》,案涉工程的核定的造价为168358894.83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煜翔公司可主张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2808127.99元、3367177.90,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逾期支付的利息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补充协议及《逾期未付款利息确认函》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但鉴于该约定的利率明显过高,且嘉华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逾期支付受到的损失与该利率相符。一审法院对煜翔公司主张的利率作出相应调整,足以弥补煜翔公司的相应损失,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煜翔公司上诉称案涉银行贷款未全部用于案涉工程,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且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经核查,煜翔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嘉华公司及佛山农商行公司出具《关于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函》,根据该函的内容,煜翔公司向佛山农商行公司放弃对**湾广场6#7#楼的在建工程或建成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等所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佛山农商行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明确了其请求为确认煜翔公司对嘉华公司名下的**湾广场6#7#楼合计355项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煜翔公司承诺放弃案涉工程6#7#楼的优先受偿权以获得嘉华公司的工程款,而嘉华公司从佛山农商行公司取得的6000万元贷款已由佛山农商行公司直接支付给煜翔公司,因此煜翔公司放弃相应优先受偿权已得到相应补偿,煜翔公司可以该款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故煜翔公司主张其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煜翔**************煜翔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湾广场6#7#楼,因此本院确认煜翔公司在嘉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6#7#楼在佛山农商行公司本案所涉债权受偿后之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煜翔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6448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6448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6448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确认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56175305.86元范围对案涉工程佛山市**区*****大道中363号**湾广场佛山市**区*****大道中363号**湾广场4#5#6#7楼及地下停车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6#7#楼的优先受偿顺位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槎支行之后; 四、驳回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36308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080.71元(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08.07元,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727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63080元),**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湖南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3080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