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156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生,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智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129号中亚家园1603室。
法定代表人:邓志华。
被告:武冈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武冈市陶侃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安斌。
原告***与被告湖南智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冈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迪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屈叶乐
代理书记员 龚 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