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429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石永,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娄星区月塘街(人民银行对面)。
负责人:聂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亚奇,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娄星区贤童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和建,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陈茂湘,男,汉族,1951年5月9日出生。
被告:陆晓春,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吴应文,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熊拥军,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田志刚,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左侦,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胡良绥,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刘艳求,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
被告:邓海波,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刘学群,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孙运明,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
被告:钟晖,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
被告:邹德华,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彭长江,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周斌,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
被告:张响球,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李雄飞,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孙清容,女,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王宏蓉,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王月英,女,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肖荣贵,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周小君,女,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朱汉康,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李玉明,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尹江生,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唐小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赵动连,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潘慧明,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郑建华,男,汉族,1957年3月1日出生。
被告:肖建平,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聂贤葛,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李利超,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5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李邵华,女,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
三十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奇,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十六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敏,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汽军,男,汉族,1950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赵善友,男,汉族,1949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应文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80元,减半收取13040元(已缴纳13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
人民陪审员 彭松华
人民陪审员 唐双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