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贤童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杰。
委托代理人:伍雪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2020年8月27日发起了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等信息。2020年5月6日,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无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双峰县有证号为湘(2017)双峰县不动产权第0000098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双国用(2011)字第0656号,此房产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置了抵押,并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查封,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还有燃料4900吨,客观上处置不能,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也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育松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伍雪平,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雪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伍雪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实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和燃料等财产本院无权处置或客观上处置不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 文
审 判 员 朱学东
审 判 员 周荣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接丰
代理书记员 彭荣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