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4316号
原告**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贤童街**。
法定代表人陈振强。
委托代理人张亚奇(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刘沛霖(一般授权),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体育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娄星区南茂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胡锦辉。
本院受理原告**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市体育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原告**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6184元,但原告**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市体育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童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