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2381号
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冲村民小组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熠,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