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02民初7149号
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平,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晶,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诉被告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菇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平、王水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味菇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欠付款5%的违约金,即2,3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味菇坊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确认本案以下事实:
一、娄底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公司)系原告星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3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星源公司对韶光公司实施吸收合并,2015年8月28日,韶光公司被注销。
二、被告味菇坊公司曾用名湖南和盛农业有限公司。2013年3月27日,韶光公司与味菇坊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韶光施字第(S2013-11)号的《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KV输变电架设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韶光公司承包味菇坊公司10KV输变电架设施工工程,工程价款为2,80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首付工程款60%,其余38%工程款在竣工验收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的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到期付清,被告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时,每延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合同签订后,韶光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3年10月14日竣工验收。但截止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尚拖欠韶光公司工程款56,000元未予支付。2019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在2019年6月向原告支付10,000元,自2019年7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2020年5月31日之前付清56,0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并追究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韶光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的《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KV输变电架设施工合同》及原、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韶光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未如约支付工程款,且在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之后仍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3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00元及违约金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被告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霞
人民陪审员  唐双凤
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伟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