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3号
原告:西宁泰塔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42348W,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越海,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5565907R,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宁泰塔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宁泰塔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泰塔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泰塔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83元,由原告西宁泰塔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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