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器集团中低压智能配电有限公司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民申4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杏康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电器集团中低压智能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格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中低压智能配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1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格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缺乏证据证明。1、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并未通过西格码公司的验收。《采购合同》中虽然约定货物交付西格码公司后须在15日内按第二条进行验收,该期限内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但该验收只是初步验收,并不是最终验收。根据《采购合同》第六条安装调试和验收第6点“调试完成后,甲方根据技术协议对产品进行最终验收(按第二条第1点进行最终验收)。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有权:(1)拒收该产品并解除本协议……”,本案涉案装备为大型的专业配电设备,设备运送到现场的初步验收,只是对设备在运送期间是否损坏等表面完整性进行查验,并非对设备的整体质量进行验收。是否验收合格须在与其他配套设备完成组装后,以最终安装调试的结果为准。因此,二审单纯依据合同约定的超过15日视为验收合格,即认定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通过验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生活常理。西格码公司在设备供电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已立即通知电器公司取回并更换不合格产品,但电器公司未按照西格码公司要求更换。因此,应认定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2、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业主方的招标文件以及西格码公司提交的初次设计图纸可知,从始至终所需要的操作机构就是手操电操一体化,西格码公司认为合同中的“JSXGH”就是代表的手操电操一体化操作机构。二审法院单纯以合同约定JSXGH而认为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是与事实相违背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撤销二审判决,判令电器公司退还西格码公司已付的货款166651元;电器公司支付西格码公司违约金20000元以及赔偿西格码公司已付的律师费30000元。 电器公司提交意见称:1、电器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和西格码公司及设计院审核确认的生产图纸,案涉产品10KV开关柜操作机构为JSXGN。电器公司生产交付的全部产品均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西格码公司及设计院确认的生产图纸要求,均为合格产品。2、电器公司依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确认的图纸将《采购合同》项下全部产品按约交付西格码公司后,已经由西格码公司验收合格,电器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3、西格码公司的证据证明其所提交的图纸仅为参考设计图纸(初设图纸),产品设计定型必须以设计院最终确认的图纸为准。西格码公司作为专业电器生产厂家明确知晓行业规则,但却故意混淆颠倒事实。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最终交付的部分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争议。现争议的焦点是电器公司交付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西格码公司与电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电器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材料及零部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业主方要求及技术协议和双方最终确认的图纸要求、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并按此标准验收。签订案涉采购合同后,为方便沟通和推进工作,西格码公司、电器公司工作人员共同设立了名称为“35KV塘头四川电…产技术沟通群”的微信群。该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在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数次向西格码公司发送图纸,西格码公司及第三方设计院对图纸进行审核后才确认“同意按图生产”,西格码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还要求“按图生产”“抓紧生产”。再结合电器公司提交的邮件记录等,可以确定在实际生产前,西格码公司及设计院均已对图纸进行最终确认。此后电器公司按最终确认的图纸要求生产并交付西格码公司,西格码公司在货物交付后的15日内未提出异议。现西格码公司主张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中有2个小项产品不符合业主方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初设图纸的要求,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有不符合双方最终确认图纸的情形。原审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认定电器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西格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格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