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通道青青大众宾馆与邹彬、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30民初294号 原告:通道青青大众宾馆,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街上。 经营者:***。 被告:***,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杏康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道青青大众宾馆与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通道青青大众宾馆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道青青大众宾馆以其已与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道青青大众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通道青青大众宾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