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高级技工学校、泰安市岱岳区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高级技工学校、泰安市岱岳区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7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泰山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安市岱岳区高级技工学校职工。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职业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高级技工学校、泰安市岱岳区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