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10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郊凤台。

法定代表人:田德山。

被申请人: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邵良军。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