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195号

申请人: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郊凤台。

法定代表人:田德山。

被申请人: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邵良军。

申请人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