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新泰市******民委员会。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3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安市凤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民委员会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泰市******民委员会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泰市******民委员会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新泰市******民委员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铁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振路
书 记 员 朱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