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228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浯溪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窦太平,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1民辖终62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祝绍
人民陪审员 陈宇辉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诗萌
书 记 员 胡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