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的(2022)湘112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4日、1月5日、2月14日、3月9日、3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裁定采取冻结措施,系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3年3月9日本院委托道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于2023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6000元,由于未能得到执行,尚有56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波
书 记 员 聂 卫